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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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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5-12-07 20:52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的通知
(公通字[201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了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以及改變罪名的有關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結合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2015年12月17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國內安全保衛局、反邪教局管轄下列案件

  1.宣揚極端主義案(《刑法》120條之三,《修正案(九)》第7條)

  2.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120條之四,《修正案(九)》第7條)

  3.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志案(《刑法》120條之五,《修正案(九)》第7條)

  4.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案(《刑法》120條之六,《修正案(九)》第7條)

  5.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案(《刑法》300條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條第2款,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6.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案(《刑法》311條,《修正案(九)》第38條)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下列案件

  幫助恐怖活動案(以資助方式實施的幫助行為,《刑法》120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條,取消資助恐怖活動案)

  三、治安管理局管轄下列案件

  1.組織考試作弊案(《刑法》284條之一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25條第1款、第2款)

  2.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刑法》284條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25條第3款)

  3.代替考試案(《刑法》284條之一第4款,《修正案(九)》第25條第4款)

  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條第3款,《修正案(九)》第31條第2款)

  5.組織、資助非法聚集案(《刑法》290條第4款,《修正案(九)》第31條第3款)

  6.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案(《刑法》38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2條,取消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案)

  取消原由治安管理部門管轄的嫖宿幼女案(《修正案(九)》第43條,取消嫖宿幼女案)。

  四、刑事偵查局管轄下列案件

  1.強制猥褻、侮辱案(《刑法》23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13條第1款、第2款,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253條之一,《修正案(九)》第17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案(《刑法》260條之一,《修正案(九)》第19條)

  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案(《刑法》280條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條第3款,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5.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案(《刑法》280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3條)

  6.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刑法》283條,《修正案(九)》第24條)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刑法》291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32條)

  8.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案(《刑法》302條,《修正案(九)》第34條,取消盜竊、侮辱尸體案)

  9.虛假訴訟案(《刑法》307條之一,《修正案(九)》第35條)

  10.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條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36條第1款)

  11.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條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36條第3款)

  五、網絡安全保衛局管轄下列案件

  1.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刑法》286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8條)

  2.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刑法》287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9條)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刑法》287條之二,《修正案(九)》第29條)

  六、禁毒局管轄下列案件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350條,《修正案(九)》第41條,取消走私制毒物品案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邊防管理部門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邊防管理部門辦理。

  七、反恐怖局管轄下列案件

  1.幫助恐怖活動案(以培訓招募、運送人員方式實施的幫助行為,《刑法》120條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6條)

  2.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案(《刑法》120條之二,《修正案(九)》第7條)

  3.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案(《刑法》120條之三,《修正案(九)》第7條)

  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服飾、標志案(《刑法》120條之五,《修正案(九)》第7條)

  5.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案(《刑法》120條之六,《修正案(九)》第7條)

  6.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案(《刑法》311條,《修正案(九)》第38條)

  原由刑事偵查部門管轄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刑法》120條),一并交由反恐怖部門管轄。

  辦案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由其他部門管轄的案件,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條第2款規定的并案偵查情形的,可以一并辦理,不再移交,其他有關辦案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網絡安全保衛部門發現主要犯罪行為通過網絡實施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案,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案,組織考試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代替考試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偵查,其他有關辦案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二)》和本規定的要求,確定本級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對情況特殊的案件,可以綜合考慮當地有關部門辦案力量、機構設置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案件的管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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