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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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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2-08 20:51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公法[2016]1660號)



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陜西省、直轄市公安廳、局: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出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法[2016]38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確保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總量持續高位運行,司法資源增長相對緩慢,“案多人少”問題突出,導致辦案期限長、工作負擔重、訴訟效率低。同時,近年來扒竊、危險駕駛等輕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也對司法機關簡化訴訟程序、提升訴訟效率提出了現實要求。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以推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刑事訴訟質量和效率。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對于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此次試點工作也是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強化獲取口供和其他證據能力、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有利契機。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準確認識公安機關的職責作用,按照《決定》和《辦法》要求,認真做好試點相關工作。

  二、準確把握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在辦案過程中,各試點地區公安機關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一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予以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避免片面從嚴或者一味從寬等錯誤傾向。對罪行較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特別是初犯、偶犯,要在總結前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依法從簡從快辦理,兼顧公正與效率;對重大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復雜、敏感案件,要嚴格把握、謹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二要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案件具體情況入手,把握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穩定性、全面性,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認罪認罰對于及時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的價值,為檢法機關定罪量刑工作打下堅實基礎。三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證據,嚴守防范冤假錯案底線。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也應當全面收集證明犯罪事實的各類基本證據,確保案件經得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

  三、認真貫徹執行《決定》和《辦法》有關工作要求。在試點工作過程中,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把握認罪認罰從寬的范圍和條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對適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作限定,除《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四類情形外,只要案件符合《辦法》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均可適用該制度。在工作中,要準確把握“認罪”,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細節提出異議,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適用的罪名提出異議的,都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同時,要認真甄別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認罰”,對于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里串供、毀滅證據、隱匿轉移財產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過程中,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性質及其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情況、權衡利弊的基礎上自愿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要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結合《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于社會危險性不大、沒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同時,要進一步做好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工作,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進一步簡化和規范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職。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符合相關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此外,《辦法》第九條關于撤銷案件的規定僅適用于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外交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極少數情況,不得就一般案件報請公安部啟動撤銷程序。

  四、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配合。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涉及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以及司法理念、刑罰觀念、司法資源配置等多個方面。試點地區各級公安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法委統一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要求,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探索創新,研究解決問題,梳理總結經驗。同時,要加強與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溝通與工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案件辦理程序及調查取證的重點、標準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制定實施方案或者實施細則,提高訴訟效率,促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根據相關工作要求,除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統一部署外,各試點地區、單位不得白行就試點工作進行宣傳報道。試點情況和執行中的問題,請相關省份公安廳、局每季度形成一次書面報告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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