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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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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07-28 16:04來源:中國法院網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高法〔2017〕272號)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2015年以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相繼出臺。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我院對2014年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豫高法〔2014〕223號)進行了修改?,F將修改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刑荀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沬、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ㄒ唬┝啃滩襟E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對基準刑進行調節,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即為擬宣告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ǘ┝啃糖楣澱{節基準刑的方法
  1.只有單個量刑情節的,在確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后,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確定擬宣告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在確定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后,對于不具有本條第3項規定的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采用連乘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ㄈ┐_定宣告刑的方法
  1.擬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擬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罪,數罪并罰時,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總和刑斯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擬宣告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整后的擬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以月為單位計算。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本意見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的,一般不得重復評價。
  1.對于未成年人犯,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10%-50%;
 ?。?)未成年人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除處罰;
 ?。?)未成年人犯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亂、色情、吸毒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教育過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下限。未成年人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有確切證據證實未成年人犯身心成長曾受嚴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足從寬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于60%;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第(1)至(5)項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成年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2.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對辨認控制能力的影響等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
 ?。?)病情為重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病情為中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病情為輕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避險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準備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8.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損害的后果等情況,決定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80%;
 ?。?)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9.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況%-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0.對于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1.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2.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的幅度。
 ?。?)對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月較小或屬于從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條至第12條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3.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但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過四年;
 ?。?)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強制戒毒期間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4.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一般不超過三年;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
 ?。?)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1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W%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17.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范、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對于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超過10%,并不得超過一年。
  1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但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應從嚴掌握。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積極賠償被害人大部分經濟損失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賠償被害人少部分經濟損失,雖沒有取得諒解,但已窮盡賠償手段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
  20.對于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被害人或其親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1.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2.對于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搶救效果、人身損害后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23.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但是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少于三個月,不高于五年。
 ?。?)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
 ?。?)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20%。
  對于前后罪為同種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應當確定較高的從重幅度。
  對于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別再犯,適用上述關于累犯的規定。
  24.對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一般不超過二年。
  25.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伺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歲以上)、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確定從重的幅度。
 ?。?)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以救災款物等為犯罪對象的,適用前款規定幅度的上限。
  26.對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結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后果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以下。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四、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其他作為增加刑罰量的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進而確定基準刑。
 ?。ㄒ唬┙煌ㄕ厥伦?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
 ?。?)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W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輻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交通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情形,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
 ?。?)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斯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經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以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嚴重超載駕駛的;
 ?。?)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ǘ┕室鈧ψ?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碰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情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分;
 ?。?)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ㄈ娂樽?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攜帶兇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肘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釆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ㄋ模┓欠ň薪?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未造成重傷、死亡后果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銖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10%-20%;
 ?。?)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ㄎ澹尳僮?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劫一次的,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戶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搶劫財物數額滿六百元或每增加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搶劫財物數額滿五萬元,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流竄作案的;
 ?。?)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多次結伙搶劫的;
 ?。?)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的;
 ?。?)在搶劫中實施強奸等暴力犯罪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的;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I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1F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叛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五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構成其他犯罪數罪并罰的除外;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說明的事項: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參照本部分中有關數額的量刑標準量刑。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被盜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盜竊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詞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ㄆ撸┰p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利用電信網絡詐騙的,詐騙數額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滿四萬元不滿五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至四年有斯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數額滿二萬五千元不滿三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詐騙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對于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々、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說明的事項: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ò耍寠Z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搶奪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標準的50%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年內搶奪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斯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的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的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多次搶奪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多次搶奪,搶奪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ň牛┞殑涨终甲?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為八百萬元以下的,每增加十二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八百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二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從犯或者具有兩個以上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訊、憂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及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ㄊ┣迷p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二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E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兩年內敲詐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上,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暴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ㄊ唬┓梁珓兆?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斯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ㄊ┚郾姸窔?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罪情節一般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聚眾斗毆雙方參加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聚眾斗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聚眾斗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三個月刑期;
 ?。?)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造成公私財產較大損失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ㄊめ呑淌伦?br style="color:#0000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4px;background-color:#F0F5FE;" />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遂、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斯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造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古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至二個月刑期;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ㄊ模┭陲?、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明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解釋》第一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明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犯罪數量達到五十只的,每增加二十只,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違法所得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搶劫、盜竊、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車輛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情節嚴重的,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每增加一輛,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每增加《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但增加的刑期總和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或增加刑罰量時已予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但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1所得;
 ?。?)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時,應當注意該罪與上游犯罪之間的量刑平衡。
 ?。ㄊ澹┳咚?、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十克以下,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每增加鴉片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氯胺酮三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至六個月的刑期;
 ?。?)每增加前項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每增加鴉片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氯胺鬭八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一百克,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鴉片、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氯胺鬮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至六個月的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五百克,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具有下冽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受雇運輸毒品的;
 ?。?)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的;
 ?。?)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五、附則
  1.本實施細則規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變動適時作出調整。
  4.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8月1曰起實施,原實施細則(豫高法〔2014〕223號)同時廢止。
  6.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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