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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盡早找律師比花錢托人擺平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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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1-09 09:19來源:信凱律師

對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羈押于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于托熟人,找關系,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當犯罪嫌疑人家屬轉而向律師投醫問藥,該案往往已經爛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屬由于前期“請吃送禮”,銀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經見底了,房子也已經變賣了,給不起律師費了;一方面由于律師介入過遲,延誤了案情,錯過了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導致案件處理結果嚴重惡化。


對于當事人及其家屬來說,破財或許還是次要,耽誤了案情,錯失案件處理時機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實,律師就像醫生一樣,委托律師就像看醫生一樣


醫生分工很細,靠專業取勝,有婦科、兒科、骨科、內科……律師也是如此,其執業領域也會細分為刑事辯護、婚姻家屬、知識產權、建筑房地產、金融證券……


去投醫問藥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應該去內科,而不是骨科;嬰兒高燒不退,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婦科醫生;委托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污受賄或持槍傷人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建筑房地產律師……


當你的親友腦部長有腫瘤,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托給一名建筑房地產律師嗎?


對于看醫生,有句俗話叫病向淺中醫,大概意思是說,一個人身體上的病越早發現越好,越早去醫院看醫生越好,這樣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階段,甚至萌芽狀態,降低治療的難度,減少患者經濟負擔,以及可讓患者少受一些肉體上的折磨。試想一下:癌癥晚期才去看醫生,醫生醫術再高明也是回天乏術啊!


對于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托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且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侯,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發生了什么事?為什么會被羈押?有沒有實施了偵查機關所指控的行為?偵查機關審訊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看守所里面近況如何?……


由于律師會見當事人時,不被監聽,即律師與當事人的會見內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師知、當事人知,沒有任何第五者知道,當事人大可暢所欲言,不用擔心隔墻有耳。


通過會見,律師就可以了解事情來龍去脈,解開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謎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況,使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那塊大石稍微下放一點。


2.被羈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問:我是不是觸犯刑法了?我該怎么辦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當事人時,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怎么回事,是經濟糾紛,是僅受治安管理處罰即可的行為?法律依據在哪里?偵查機關提審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應該怎樣向辦案人員溝通、反映問題,爭取早日釋放?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構成與否,視乎偵查機關能否搜集到特定證據,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解釋其涉嫌罪名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根據偵查機關叫當事人辨認情況,預測偵查機關是否還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證言?根據偵查機關是否叫當事人簽名確認告知書,預測偵查機關是否已經找到贓物,是否已經找到當時的作案工具?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指出,偵查機關還需提供什么證據才能將你入罪?偵查機關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去收集該證據,收集到該證據的可能性有多高?偵查機關提審時,你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如何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問題……


我們曾在東莞辦理過一個當事人通過打電話方式向他人實施詐騙的案件。當事人在出租屋處被抓獲,被偵查機關當場扣押了其打電話的手機及手機卡。我們會見當事人時,了解到當事人對其電話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也明確截止被抓獲,其沒有詐騙到財物。通常情況下,沒有詐騙到財物的,由于情節輕微,不會構成詐騙罪,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即可。但對于電話詐騙,兩院出了個關于辦理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那么偵查機關有沒有收集到證據證明其撥打了五百人次以上詐騙電話呢?會見時,我們從偵查機關沒有叫當事人對其他人員進行辨認的事實,了解到偵查機關還沒有抓到其他同案人,還沒有收集到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我們從偵查機關還沒有打印出涉案手機卡的通話清單,叫當事人進行辨認的事實,了解到偵查機關也還沒有收集到物證,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由于是電話詐騙,犯罪嫌疑人是在出租屋作案,不會直接面對被害人,不會有案外第三者在場,偵查機關根本收集不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根據以上事實,我們向當事人提出法律意見,除非偵查機關能夠收集到電信部門提供的涉案手機卡的通話清單,且通話清單里面的通話記錄超過五百個,否則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偵查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據此,我們要求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反映,由始至終他都沒有詐騙到他人財物,除了被扣押電話卡之外,他再沒有其他電話卡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我們向偵查監督科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要求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檢察院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決定不予批準公安機關呈送提請批準逮捕申請,最后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如果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那么是輕罪還是重罪?當事人是否具有從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犯罪情節較輕且當事人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話,能否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犯罪情節較輕的,可否在偵查階段進行刑事和解,或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其爭取不起訴處理?


3.偵查機關刑訊逼供怎么辦?


刑訊逼供作為一種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審訊方法,在中國目前環境下,還是存在的。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可以了解到辦案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如有刑訊逼供,律師就會調取辦案人員刑訊副逼供的證據,為當事人代理申訴、控告,排除掉根據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4.對于一些有理有據的案件,通過律師介入可爭取撤銷案件或不批準逮捕或作不起訴處理


對于一些當事人確實沒有犯罪事實的案件,律師可以深入調查取證,獲取到可以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給偵查機關或檢察院,還當事人以自由。


對于一些構成犯罪與否,爭議巨大的案件,律師可以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出具法律意見,動搖他們的內心確信,迫使他們不予批準逮捕當事人,或對當事人取保候審或釋放當事人。


對于一些由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或者過失犯罪,如果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當事人認罪的,可以動員當事人或其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的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達成和解后,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爭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


對于一些當事人身患重病,或處于哺乳期,或超期羈押的案件,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


律師在偵查期間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潤物細無聲中為當事人爭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煙還沒有點燃時,就不戰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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